其他
关于进一步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0-11-24
发布者:霞浦纪委
文章来源:原创
阅读 : 11977
委机关各部室、协调中心,县直纪检监察工作处,县纪委各派驻纪检组,县委巡察办:
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,严明工作纪律,现就规范请假制度通知如下:
一、适用范围
委机关各部室、协调中心和县委巡察办全体干部,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,县委巡察组组长。
二、请假手续
1.请假坚持先办手续后实施。经批准后,方可离开工作岗位,并在假前做好工作交接。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,应先电话请示,并在事后补办。
2.请假需填写《请假条》,办理书面手续。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者,按旷工处理。
3.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后,应将《请假条》及时交干部监督室留存。特殊情况确需续假,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,逾期未办理续假手续的,按旷工处理。
4.病假须持医疗机构出具的《疾病诊断证明书》或相关凭证办理请假手续。
三、审批权限
1.副书记、常委、委员和部室负责人、纪检组组长、巡察办副主任、巡察专员、巡察组组长请假由书记批准。
2.正科、副科纪检监察员和一般干部请假半天由部室(处、中心、办)负责人批准,请假1天由主管领导批准,请假1-2天由分管副书记批准;2天以上由书记批准。
延期请假仍按上述权限批准。
四、其他事项
1.因事请假的,请假时间计为年休假时间,每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;已休完年休假仍需请事假的,全年累计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,超过的按规定减发工资。一年内请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20天。
2.请病假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,由常委会研究审批。
3.在执纪监督、审查调查期间请假的,必须事先征得组长(负责人)同意后,再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。
4.部室负责人外出开展审查调查的,必须事先报告书记。